根据1962年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规定,当时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定的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至七,分配给本市社员家庭作为私有土地。长期保持不变,用于实现家庭二次生产。目前,国家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有的地方,如在划定农民财产时,规定必须使用家庭自有土地指标。后来,通过实行家庭土地承包制,私人土地不再需要调整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