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和保险合同,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或无法行驶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完全责任方赔偿拖车费等经济损​​失。但在实际赔偿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重新评估拖车费用,因此最终的赔偿金额并不完全符合实际费用。本案中,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需支付拖车费,合计费用为1200元。但保险公司只愿意赔付1000元,留下了200元的差价。即使保险公司有权按照其规定评估费用,这种情况也会引起一定的问题和不满。根据该法的规定在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尽最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支付必要、合理的费用。因此,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选择拖车确实是为了避免车辆进一步受损,所支付的费用也是符合保险法和合同要求的,不容忽视。尽管保险公司有责任支付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以防止额外损失,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可能会重新评估拖车费用。这意味着他们将根据自己的规则计算补偿金额,并可能会减少前期成本。因此,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拖车费时,应提前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偿规则,避免发生意外。问题或随后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