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监护权可能会被修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关于子女抚养权变更问题有两条具体规定,具体如下。一、当事人提出修改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予以支持。一、子女同居人因患重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 2. 与孩子同住的人不履行父母义务或者虐待孩子,或者与孩子同住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 4、本次变更有其他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