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有特殊情况的,拘留期限为三天;审批期限可以由1天延长至4天,保留期限最长为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报批期限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重大犯罪嫌疑人在逃、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审查和批准最多可延长 30 天。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对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