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之维修经费,归业主共同所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电梯、水箱等公共区域的维护。 2.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房地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房产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员。 (三)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根据业主的委托,对建筑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进行管理,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4、业主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