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津贴的对象为下列直系亲属及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其他亲属: 一、父亲(包括抚养死者的家属)、丈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已实际丧失生活能力的人工作能力; 2、母亲(含死者的抚养人)、妻子年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3、未满周岁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养子、前夫、妻子或前夫所生的子女)、弟弟妹妹(包括同父异母的母亲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十六岁,或者十六岁以后仍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和其他依靠死者生活的亲属,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失去了劳动能力。不服从分配给他们的工作的失业儿童不能享受生存津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的,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按照“不予补助”的原则,享受定期或临时补助。更多补贴”。对困难较大的,对困难较小的少补贴,对无困难的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