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利用海域、内河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当提交信用证明文件和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2、审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划界并核查相关条件。 3、批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颁发繁殖证书。 4.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内河,经营者必须向所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取得养殖许可证。签署。按照规定签订承包合同。五、登记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颁发的养殖证书进行登记并编制清单。对发证海域和内陆水域应当进行测绘、标识,并及时向办公室公告。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