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专属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而发生的纠纷,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社发生的纠纷勘探与中外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开发合同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