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交出机动车由他人驾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被吊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不构成犯罪。 (四)以超过车速50%的速度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的速度;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的违反法律、道路安全法规和机动车安全运营要求的行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法行为的; (七)故意损坏、移动、改造交通设施,造成不良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押机动车辆,不听劝阻的; ,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或重大物质损失。